为了配合做好对抗疫情风险工作,支持实体经济共渡疫情难关,我司根据《关于强化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共渡疫情难关的通知》(厦银保监发[2020]10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主体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提供基本民生保障的企业相关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
二、延后期限、减免政策及证明材料
我司根据客户的不同情况,针对因受疫情影响的逾期客户调整还款安排如下:
序号 | 情形 | 方案 | 相关证明 |
1 | 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湖北地区) | 1.不列入逾期与不良记录,并减免逾期产生的费用。 | 单位或政府机关出具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证明 |
2 | 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非湖北地区) | 1.不列入逾期与不良记录,并减免逾期产生费用。 | |
3 | 感染新型肺炎的人员 | 1.不列入逾期与不良记录,并减免逾期产生的费用。 | 医院出具的确诊证明或病历 |
4 | 因疫情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 | 1.不列入逾期与不良记录,并减免逾期产生的费用。 | 1.单位或政府部门出具的无收入证明; |
5 | 因疫情被隔离的人员 | 1.不列入逾期与不良记录,并减免逾期产生的费用。 | 医院或政府机关(居委会、村委)出具的疑似病历隔离证明。 |
6 | 疫情防控期间提供基本民生保障的相关人员 | 1.不列入逾期与不良记录,并减免逾期产生的费用。 | 单位出具在还款日期间客户在其岗位正常工作的证明。 |
以上情形发生时间采用各省/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时间(详见附件1)进行认定,以客户在我司登记的现居住地为标准。
三、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2月10日起生效施行,并视疫情情况决定其终止时间。
厦门金美信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二○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