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NEWS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走深走实十周年
日期:2025-04-15 12:00:00

今年4月15日是第十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的主题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走深走实十周年。一起来学习国家安全小知识吧!

 

Q: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是哪一天?

A: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是每年的4月15日。2015年7月1日实施的《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月15日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Q:什么是国家安全?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Q: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反分裂国家法》

 

Q: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有哪些?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Q: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有哪些权利?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八十二条 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第八十三条 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Q:破坏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A: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Q:危害国家安全举报途径是什么?

A:国家安全机关受理公民和组织举报电话是12339。这条热线是由国家安全部设立的,以方便公民和组织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间谍行为或线索。公民也可以登录国家安全机关互联网举报受理平台网站www.12339.gov.cn进行举报。

 

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发展的前提,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础,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保障,全社会要共同努力筑牢国家安全的钢铁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