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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反恐 共创平安】反恐怖主义,你我有责
日期:2023-12-22 12:00:00

案例一:帮助恐怖活动案

林某因涉嫌分裂国家畏罪潜逃至境外。其通过微信与境内王某联系,请求王某予以资金支持,王某通过微信向林某转账1000元。因帮助恐怖活动罪,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反恐怖主义法》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民众编造散布恐怖谣言被拘

一市民在其微信群编造散布“XX市政府发生恐怖袭击”信息, 引发一定范围的恐慌。该市公安分局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传播暴力恐怖音频、视频

罗某使用笔记本电脑登录QQ,并在一QQ群内看到一则恐怖血腥视频(时长10秒左右,该视频由汪某所发)。观看后,其将该视频先后转发至 “XX聊天交友群”、“XX打工交友群”、“XX杂谈”等不同的QQ群内。经侦查,相关部门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罗某、汪某。经审讯,罗某、汪某对使用手机登陆QQ转发恐怖血腥视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