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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宣传】打击走私犯罪 筑牢反洗钱防线
日期:2023-12-11 12:00:00

案例一:

2021年12月22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林某燕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万元。黄某恒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万元。林某柏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起,林某燕、黄某恒等人从东南亚国家收购活体方斑东风螺走私入境,发货销售至上海等地。林某柏明知林某燕、黄某恒从事走私活动,仍受二人委托利用个人银行账户协助收取买家支付的货款。2021年1月至5月,林某柏受林某燕、黄某恒指使,共协助收取、转移走私货款人民币1721.87万元,从账户取出现金交付林某燕、黄某恒二人。2021年12月22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案例评析:

为了掩饰走私货款数额大、交易频繁的特点,逃避资金追踪和监测,林某柏通过其名下的3张银行卡接收货款,帮助林某燕、黄某恒等人掩饰、隐瞒走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林某柏明知林某燕、黄某恒以从事走私牟利的情况下,在收到货款后定期前往银行取现,交付黄某恒、林某燕。林某燕、黄某恒用现金支付越南供货商的货款、走私费用及个人消费。林某燕作为走私主犯负责在东南亚国家收购活体方斑东风螺并操控整个走私网络,黄某恒负责店铺事宜,林某柏专门负责接收货款并取现,三人存在亲属关系,家族式作案特点明显。

 

案例二:

2019年10月至12月,张某某明知徐某某(另案处理)在非设关地码头从事走私冻品等犯罪活动,仍按照徐某某要求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收取走私犯罪所得人民币共计224万元,并在徐某某的安排下,多次协助转移走私犯罪涉案资金人民币共计76万元。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检察机关在派员提前介入徐某某走私冻品案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为徐某某提供资金账户,并根据徐某某的安排将涉案资金进行消费支出或转移的洗钱犯罪线索。检察机关经与海关缉私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共同对涉案账户资金交易流水进行研判,梳理涉案资金来源,发现徐某某的上家(境外走私犯罪团伙)给张某某账户打款事实,并与徐某某走私冻品的时间、数量及约定的交易价格相互吻合。检察机关遂建议对张某某涉嫌洗钱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并提出13条具体侦查意见。同年7月27日,张某某因涉嫌洗钱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年12月30日,检察机关对张某某以洗钱罪提起公诉。2021年2月4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以洗钱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评析:

(一)贯彻“一案双查”要求,联合相关部门形成反洗钱工作合力。洗钱犯罪系走私等七类上游犯罪的下游犯罪,具有后续性、隐蔽性等特点。在提前介入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应充分发挥主动性,强化“一案双查”,对审查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的同时发现的洗钱犯罪线索,主动与侦查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等进行会商研判,及时移交犯罪线索。

(二)准确把握洗钱犯罪证据标准。在审查为走私犯罪洗钱的犯罪案件时,应重点审查洗钱犯罪嫌疑人是否参与走私犯罪预谋以及参与走私的行为,对于仅根据走私行为人安排提供账户接收和支取走私犯罪所得,获取少额报酬的,一般应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上游犯罪系跨境走私犯罪的,应着重审查境外走私人向码头提供人、卸货仓储人、境内联系人等支付走私相关费用的资金流证据,将资金转账时间、数额、次数与走私时间、数额结合起来审查,综合认定洗钱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