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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专栏】《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十周年 为您的征信权益保驾护航
日期:2023-03-13 12:00:00

《征信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今年是《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合法权益,《条例》赋予并保障了个人合法权益。

 

一、什么是征信业?为什么要制定《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房、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征信服务既可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条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得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多的交易机会,而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则相反,从而促进形成“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征信业在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业发展,对征信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必要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用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条例》适用于什么范围?

《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个人或者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而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

 

三、《条例》中征信信息主体权益包含哪些?

1、知情权是指信息主体在征信业务中有权知悉自身信息被采集和使用的情况,包括采集内容、用途、使用者以及使用目的等,并有权获知自身信用记录。

2、同意权是指信息主体有权决定自身信息采集、存储、加工、传播和使用的范围和途径

3、异议权是指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申请,并要求更正。

4、投诉权是指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从而向征信监管部门进行申诉,要求对方停止侵害,维护其合法权益。

5、诉讼权是指信息主体为解决与征信监管部门、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之间的争议而进行诉讼,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

6、重建信用权是指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四、《条例》的出台如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征信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征信业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是形成诚实守信的信用氛围和环境。《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发展征信业,提供良好的征信服务,形成信用激励约束机制,约束社会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法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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