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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虚拟货币风险高,资金安全需慎重
日期:2022-09-30 12:00:00

一、基本案情

近年来虚拟货币大行其道,成为投资领域的新兴产品,让很多投资者都蠢蠢欲试,希望通过投资虚拟货币发家致富。


2021年,李先生听闻虚拟货币在一夜之间暴涨几十倍,此时正准备贷款买房的李先生转念一想,决定将购房首付款先用于虚拟货币投资,待获得收益后直接全款买房,一劳永逸。基于国内对虚拟货币投资的限制,李先生通过手机APP访问境外虚拟币交易平台,并将购房首付款全部买入加密货币以太坊,再用以太坊买入主打流动性挖矿概念的TRTC币,因TRTC价格一路飙升,被币圈的人称为价格能涨百倍的百倍币,故李先生选择该收益率最高的币种进行投资。买入TRTC币之后,该虚拟货币果然疯狂暴涨,但当李先生准备趁高价卖出时,系统显示交易失败,投入的钱全都打了水漂。

经调查发现,百倍币已彻底成为空壳,池子里已被全部掏空,价值归零,不仅百倍币无法正常卖出,正常投资者们投入的以太坊也不翼而飞。所有的卖出记录,只有一个交易地址尾号799的用户可以操作。原因为系统被发行者设置了交易障碍,使投资者无法自由买卖,只有虚拟币发行者能够卖出,简单来说,这一切都是一场骗局,投资者所购买的商品,既没有价值也不能进行流通,该虚拟货币暴涨再多,也不过是系统里的一组数字罢了。


二、什么是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实际上是互联网上一种虚拟出来的数字货币,即高科技中代替实体货币流通的信息流或数据流。虚拟货币具有高度匿名性、去中心化发行等特点,由各网络机构自行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三、虚拟货币的社会危害性

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社会经济金融秩序,且往往伴随赌博、诈骗、非法集资、诈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及人民财产安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数字人民币不是虚拟货币

   最近,我们国家推广使用数字人民币,导致很多人误以为,国家鼓励发展虚拟货币经济,其实数字人民币跟虚拟货币是完全不一样的。数字人民币不是虚拟货币,数字人民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而虚拟货币是非真实的货币,虚拟货币不像国家发行的法定货币有国家信用支撑,其投机性受到监管趋紧和技术问题等因素影响,价格常常大起大落,并在很大程度上干扰本国乃至全球货币金融体系的正常秩序,而数字人民币是基于国家信用、由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有着本质区别。


五、如何防范虚拟货币骗局

(一)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

虚拟货币往往或被包装成数字货币,使投资者认为虚拟货币具有货币的属性,可以进行流通使用,实则在我们国家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才可以发行货币,本质上虚拟货币并不具有货币属性,其存在的作用就是为了进行炒作,风险极高,一旦没人接盘或丧失流通性,将变得一文不值。

(二)理性投资,合法投资

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已经对虚拟货币炒作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否认,如果参与其中,相关投资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将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应该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合法存续的投资理财产品,才能收到法律的约束及保护。

(三)警惕并识别骗局

虚拟货币投资往往伴随着诈骗、非法集资、洗钱犯罪的发生,不少诈骗分子往往会蹭热度,并善于使用一些专业技术名词及混淆概念,将虚拟货币打包成数字货币或其他理财产品,并以国家、政府、国际组织的名义进行虚假背书,引诱投资者上当受骗,投资者一定要提高自身防诈骗识别能力,不参与违反犯罪行为,并就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防止其他人员上当受骗,共建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