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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7%-22%高额回报?投资请擦亮双眼
日期:2020-06-29 12:00:00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对被告单位上海巨如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如集团)、被告人胡某集资诈骗案一案进行审判,巨如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万元;胡某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胡某收购巨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巨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等;2015年4月,胡某组建巨如集团,并担任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逐步组建“巨如意”“巨和宝”等多家网络借贷或融资平台。2015年至2018年4月,被告人胡某指使巨如集团下属各融资平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借款人信息,虚构债权转让、股权转让及其他融资项目,并采用业务员上门推销、网络及新闻媒体宣传等方式,承诺7%至22%的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理财产品,累计向2.9万余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39.4亿余元(以下币种相同)。上述非法集资所得钱款均被转入巨如集团、胡某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除29亿余元被用于兑付前期投资人本息外,其余款项被用于支付公司运营支出、个人消费、提现以及项目投资等。案发之后,造成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共计10.4亿余元。

二、案件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们通常所说的非法集资,在《刑法》上主要体现为两个罪名,包括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资金,具有非法占用的主观故意。

在该起案件中,被告单位巨如集团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融资项目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非法集资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稳定,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三、非法集资的行为特征

   通过以下非法集资的显著特征,可以帮助我们识别非法集资的行为,警惕上当受骗:

1、募集对象:非法集资通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没有合格投资者标准、人数限制;

2、募集方式:非法集资通常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特别是组织者发展下线,下线再发展同事、朋友、亲属等,以吸取公众资金;

3、运作方式:非法集资一般没有真实的投资项目,通常以月、季、年为期,给付本金和利息;

4、非法集资通常保本保息,以高息、返利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固定回报。

四、总结

投资往往是风险与收益并存的行为,没有百分百保证回报率的投资项目。任何承诺“高息保本”、“高额回报”及“零风险投资”的投资项目都不可信,面对高额回报诱惑,我们应当保持理性,冷静分析,不要掉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陷阱。